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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有了新标准
 [打印]添加时间:2022-08-16   有效期:不限 至 不限   浏览次数:352
   从明年起,天津市将执行新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。近日,天津市财政局对原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进行了部分更新和调整,发布了《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预算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新标准》),对使用年限、适用范围、资产品目、配置标准等作了新要求。
 
  “《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试行标准》)自2014年9月起实施,已执行多年。根据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‘过紧日子’要求和我市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,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、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,我们对《试行标准》进行了部分更新和调整,以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,健全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,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行。”天津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天津市还会按年度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实施绩效评价。
 
  在诸多新变化中,最引人注意的是办公设备和家具的使用年限。如,计算机、打印机、复印机、传真机、扫描仪、碎纸机等办公设备由原先的5年使用年限延长至6年,空调、电视由长期使用改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,办公桌、文件柜等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则不低于15年。
 
  同时,《新标准》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适用范围,要求适用于天津市市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各民主党派机关、各群团机关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。
 
  在品目调整方面,《新标准》明确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、沙发、茶几、书柜、文件柜、保密柜等,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、便携式计算机、打印机、照相机、空调等,用于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,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、家具。而对未列入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,要求应当按照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,从严控制购置。另外,《新标准》还对资产品目要求作了一定细化,如,配置的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须含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等。
 
  此外,配置标准由原来的实物量标准、价格标准、使用年限标准细化为数量上限、价格上限、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。其中,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、职能、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,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,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,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。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、家具市场行情确定,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,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,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。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,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。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、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,是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。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,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,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新。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,应当继续使用。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功能、属性、材质等方面的规定,如,充分考虑办公布局,符合简朴实用、经典耐用要求,不得配置豪华家具、不得使用名贵木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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